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关于促进制造业信贷投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龙泉市关于促进制造业信贷投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稳企业、稳增长,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解决民营企业突出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龙泉制造业稳健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信贷投放十条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3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贷款总规模,提高制造业贷款占比。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聚力我市制造业发展,让信贷资源更多向先进制造业倾斜,督促银行按照企业融资“三张清单”,开展银企有效对接,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增氧计划”“滴灌工程”,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到2020年末我市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 15%以上。
二、制造业贷款综合评价指标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相挂钩。市金融办牵头每季度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制造业贷款指标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指标纳入公款竞争性存放指标体系,占比不低于40%。制造业贷款综合评价指标按以下各项得分折算。
1.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速指标(2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季末制造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每增长百分之一得1分(中间采取插入法,保留两位小数),最高得20分,零增长及负增长不得分。
2.制造业贷款新增贡献度(20分):按照季末当年累计新增制造业贷款额占所有正增长机构的新增制造业贷款额的比例得分。占比最高的银行得满分,其余银行按比例计分,零增长及负增长银行不得分。
3.制造业贷款余额(10分):按照季末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全市制造业贷款余额的比例得分。占比最高的银行得满分,其余银行按比例计分。
4.制造业贷款与总贷款占比结构(30分):按照季末制造业贷款余额占本银行总贷款余额的比例得分。占比最高的银行得满分,其余银行按比例计分。
5.与担保机构的合作(10分):与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担合作发放制造业贷款的,每发放1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期以上)得1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
6.与转贷机构的合作(10分):与市政府认定的应急转贷机构合作为制造业企业办理转贷的,每转贷1000万元得1分。为制造业企业办理“无需还本”续贷业务的,每续贷1000万元得2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
7.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速、制造业贷款新增贡献度两项考核指标按人民银行统计制造业贷款数据考核计分。制造业贷款余额、制造业贷款与总贷款占比结构两项考核指标在人民银行统计制造业贷款数据基础上,另按以下规定计入考核:
(1)以龙泉市内制造业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个人名义发放但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且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含)的贷款视同制造业企业贷款计入考核。
(2)制造业企业办理的纯信用贷款(不用抵押、担保)、利用抵押物余值办理再抵押业务发放的贷款、按抵押物评估值8折以上发放的抵押贷款、享受基准利率优惠的制造业贷款,均按200%计入考核。
(3)制造业企业按抵押物评估值6折以下发放的抵押贷款按50%计入考核。
当年新开业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列入考核。
8.落实企业融资“三张清单”。对列入重点培育企业、重点帮扶企业名单的制造业企业擅自实行抽压贷、不事先沟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政府明确要求银行配合而不配合,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的,或未与企业协商一致,对生产经营和还本付息均正常的制造业企业实施抽压贷,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困难,企业反响强烈的。有以上抽压贷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现一例扣30分。
三、制造业信贷贡献与资源要素调配相挂钩,加大对制造业贷款综合指标评定结果的运用。
1.与国有企业贷款合作挂钩。除政策性银行外,在贷款费率等条件同等情况下,原则上国有企业优先与上季度制造业贷款考核前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
2.与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开户、新增行政事业单位国库代理支付相挂钩。原则上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开户、新增行政事业单位国库代理支付优先从上季度制造业贷款考核排名前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
3.与公共资源保证金开户、土地出让保证金缴存等资源要素调配相挂钩。原则上新的公共资源保证金开户、土地出让保证金缴存账户优先从上季度制造业贷款考核排名前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
4.与财政临时性增量存款分配挂钩。新增债券资金、土地性收入等财政临时性增量存款,原则上按人民银行统计口径的上季度贷款总量20%(余额同比增速和贷款占全市总贷款比例各10%)、制造业贷款60%(余额同比增速15%、贷款增量15%、贷款余额10%、制造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20%)、存贷比20%(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各10%)的考核结果分配到辖内各商业银行。
四、制造业信贷贡献与金融机构全年考评结果相挂钩。制造业贷款综合评定指标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考评分值占比不低于50%;按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考核结果各占20%、四季度考核结果占40%的比例,计入全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得分。当年制造业贷款负增长的银行取消评奖资格。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豁免发行人连续盈利要求;鼓励制造业信贷产品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抵质押业务,以上创新工作列入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加分内容。
五、制造业信贷质量与地方支持银行机构自身发展相挂钩。对于银行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的,对其在用地指标、办公场所等问题上实行“一行一策”;对于市级行新设小微专营支行、科技支行等制造业特色支行的,市政府给予单个一次性补助10 万元开办经费,所需经费列入金融业专项资金管理。
六、制造业信贷服务与上级行征询意见相挂钩。市政府与各银行的上级行建立互访互通机制,及时通报各银行支持当地制造业发展情况;将制造业信贷服务情况作为上级行征询意见的重要内容。
七、提高制造业企业抵押物价值。鼓励制造业企业银行抵押贷款采取抵押加政策性担保实现全额贷,企业抵押物余值作为担保公司的反担保,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八、提高不动产顺位抵押业务水平。通过银行业协会行业自律、金融机构主动承诺、格式合同调整等方式推动抵押物余额再抵押业务,提高制造业企业抵押物潜在抵押价值。对于企业以抵押贷款展期方式进行正常续贷的,在确保不侵犯顺位在先抵押权人的所有权益的基础上,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变更登记,维持原抵押顺位不变。
九、推动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合理下降。推动银行精简制造业企业融资收费项目,鼓励、引导银行免除企业抵押登记费、评估费,严厉查处以贷转存、捆绑搭售等违规行为。鼓励银行下调制造业民企、小微企业贷款定价,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分期还本、年审制贷款等方式,推动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下降。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督查。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业的领导牵头协调,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分工落实形成合力(详见附件);建立每季通报制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信贷投放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行内激励考核,促进制造业与金融良性发展。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