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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来料加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来料加工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来料加工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更好推动我市来料加工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本市范围内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活动的经纪人、从业人员和开展来料加工服务管理的有关平台项目;本市范围内从事青瓷饰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个人。

  本政策所称的来料加工是指承接市场或企业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和订单组织加工或装配,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的生产形式。来料加工经纪人是指承接来料(来单)加工业务,并组织来料(来单)加工生产的中介人。青瓷饰品经纪人是指从事青瓷首饰、车载饰品、把玩饰品、服饰装饰等日用青瓷饰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个人。

  本政策按照年发放加工费的额度把经纪人分为四类:一类经纪人是指平车类(手工类)年发放加工费6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二类经纪人是指平车类(手工类)年发放加工费4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三类经纪人指平车类(手工类)年发放加工费2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四类经纪人是指平车类(手工类)年发放加工费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经纪人。年发放加工费的认定以银行凭证为参考依据。经纪人通过银行“一卡通”(社保卡)发放加工费生成工资代发清单,每季度至少发放1次。年发放加工费在上下级经纪人中不重复计算。

  二、扶持政策

  (一)平车(手工)类

  1.市场拓展

  (1)展销展示。经纪人参加妇联系统组织的展销会,摊位费给予70%补助,差旅费给予300元∕天补助(一个展位只限补助一人)。经纪人参加其他展会,经主管部门批准,自主研发产品占展位50%以上的,给予摊位费50%补助。国内参展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国外参展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经纪人提供产品给政府展厅长期展示的,按产品成本价给予补助。

  (2)专柜专营。经纪人设立自主研发产品销售专柜,面积1平方米以上,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3万元/个的补助;设立自主研发产品专营店,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个的补助。

  2.设点辐射

  (1)帮扶设点。经纪人在残疾人庇护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设立加工点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经纪人0.1万元的补助。残疾经纪人以及在扶贫重点帮扶村、异地搬迁安置区、少数民族集聚区的经纪人,按常规补助标准的120%给予补助。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的,按照当年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

  (2)设点补助。经纪人新设来料加工点,每发展一名三类以上经纪人,给予经纪人、新经纪人各0.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运费补助。三类以上的经纪人,加工点距离市区16公里内的,每年给予补助0.2万元;加工点距离市区16至31公里的,每年给予补助0.3万元;加工点距离市区31公里以上的,每年给予补助0.5万元(运费补助对象为实际承担运费的经纪人)。

  (4)租赁(新建)补助。三类以上经纪人租赁来料加工厂房,平车类加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手工类加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使用率在70%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年1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三类以上经纪人新建来料加工厂房,平车类加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手工类加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使用率在70%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元/平方米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3.规模提升

  (1)加工费补助。为鼓励经纪人规模提升,做大做强来料加工,对于一类经纪人给予补助1万元/年;二类经纪人给予补助0.8万元/年;三类经纪人给予补助0.5万元/年;四类经纪人给予补助0.1万元/年。

  (2)培训评优。每年安排经费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加工点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定期举办平车(手工)设计大赛,并对设计大赛获奖者给予不少于0.1万元的补助。评选来料加工示范加工户30人,每人给予扶持0.2万元。评选优秀来料加工经纪人10人,每人给予扶持0.5万元。

  (3)注册补助。实现工商注册登记的经纪人,年发放加工费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1万元的补助;实现个转企的经纪人,年发放加工费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2万元的补助;经纪人的来料加工产品新注册商标的,给予一次性0.1万元/件的补助,同一经纪人不超过3件。

  (4)电商补助。经纪人在淘宝、天猫、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开展接单,年销售额在5万元/个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年每个平台0.3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5)标准化补助。三类以上经纪人场地使用率在70%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场所功能完善、制度规范、环境整洁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被评为来料加工标准化基地的,平车类加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手工类加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5万元补助;平车类加工场所面积300平方米(手工类加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8万元补助;平车类加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手工类加工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

  4.集聚发展

  (1)打造“一村一业”。结合各行政村(社区)的实际情况,鼓励村级专业化发展来料加工,将来料加工的宣传、组织工作纳入网格员工作职责,并根据网格员对来料加工工作的贡献大小,每年年底评选优秀来料加工网格员,给予0.1万元的补助。

  (2)打造“一乡一品”。鼓励乡镇创建来料加工创业园,创业园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凡入驻创业园的三类以上经纪人,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使用率在70%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元/平方米的场地租赁费补助。

  (3)打造“一城多园”。建立来料加工企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凡入驻孵化基地的一类经纪人,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使用率在70%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给予每年30元/平方米的场地租赁费补助。

  凡已享受创业园、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费补助的经纪人,不再享受本政策中其它的租赁补助。

  (二)青瓷饰品类

  1.技能提升

  (1)培训合作。将青瓷饰品生产、加工、销售技术、技能培训纳入“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每年与中国美院、中国青瓷学院等大专院校合作,开展青瓷饰品加工技术提升培训、品牌技能培训,提升经纪人综合素质。

  (2)创新评比。开展青瓷饰品创新设计大赛,通过制作宣传图册、宣传片、户外广告等进行宣传推介,并对设计大赛的获奖者给予不少于0.1万元的补助。

  (3)学费补助。在青瓷饰品创新设计大赛中获奖的经纪人,获奖当年参加高等院校举办的企业管理类、美术类、艺术类等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取得证书后给予一次性30%学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市场拓展

  (1)专柜专营。从事青瓷饰品加工、生产的经纪人设立自主研发产品销售专柜,面积1平方米以上,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3万元/个的补助;设立自主研发产品专营店,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个的补助。

  (2)电商补助。从事青瓷饰品加工、生产、销售的经纪人在淘宝、天猫、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开展青瓷饰品销售的,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年0.3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3)展销展示。经纪人参加妇联系统组织的展销会,青瓷饰品占展位50%以上的,给予摊位费70%补助,差旅费给予300元∕天补助(一个展位只限补助一人)。经纪人参加其他展会,经主管部门批准,青瓷饰品占展位50%以上的,给予摊位费50%补助。国内参展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国外参展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经纪人提供产品给政府展厅长期展示的,按产品成本价给予补助。

  (4)商标补助。经纪人的青瓷饰品新注册商标的,给予一次性0.1万元/件的补助,同一经纪人不超过3件。

  3.技艺招引

  (1)人才补助。鼓励经纪人与大专院校的合作,引进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以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保为准)加入青瓷饰品制作行业一年以上的,给予引进人、毕业生各一次性0.2万元的补助。

  (2)设备补助。经纪人引进当年购置设备专用于饰品生产的,给予设备购置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技术补助。鼓励引进能提升青瓷饰品品质及附加值的加工工艺或配饰厂家,对引进人给予1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补助对象填写相关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二)所在乡镇(街道)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实地核实、参照本政策计算补助情况,经公示无异议,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来料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三)市来料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补助情况进行复核,并经政府网公示无异议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文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来料加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来料加工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联,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奖励考核、项目审核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来料加工业提供各项支持。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具体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各项措施,推动来料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工作督查。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补助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和额度。市来料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补助情况进行督查。

  五、其他事项

  (一)凡当年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及存在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违法、拖欠加工费、虚报来料加工费等情况的经纪人,不享受扶持政策。

  (二)来料加工经纪人可选择享受本政策或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选择享受本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政策。

  (三)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相关扶持补助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龙泉市来料加工企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6号)、《龙泉市来料加工产业发展扶持政策(2016--2018年)》(龙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原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上一条: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数字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
下一条: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促进制造业信贷投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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