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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项目承接能力,培育壮大小微企业,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促进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积极拓展发展空间,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加快建设工业地产项目。建设一批规划布局科学、产业定位清晰、建设规模合理、功能配套齐全的新型产业园。

  二、发展原则

  (一)政府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工业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统一政府政策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实现多方共赢。

  (二)市场运作。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工业地产开发,大力支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工业地产开发,引领产业集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

  (三)集约利用。工业地产开发由政府统一规划实施,既要积极利用新增用地,更要有效开发存量土地,努力实现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合理的容积率。

  (四)提高效益。工业地产的发展要注重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必须始终坚持效益导向。对入驻工业地产的企业,要根据不同的产业,设置不同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配套指标要求。

  (五)严格监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在工业地产的规划、开发、销售、转让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业地产用于工业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对于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范围界定

  工业地产是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总称。建成后出售、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仓储物流、工业产品研发和检测等。

  四、建设用地

  新增用地由市政府根据需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采取招拍挂方式上市出让,出让地价应按规定进行市场评估。

  存量用地是指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以及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布局零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

  项目开发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划,制定工业地产建设或改造方案,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报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立项。

  五、产业定位

  重点发展龙泉市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发展具有龙泉市当地特色的青瓷、宝剑产业,具有发展基础的五金汽配和工程机械产业及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服务业。每个工业地产项目应选择确定符合发展方向的产业。禁止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不符合厂房建筑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工业地产园区。

  六、建设模式

  (一)开发主体

  工业地产开发主体一般应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 (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上述主体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工业地产。

  (二)建设标准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指标必须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文件要求,工业地产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1.0;35%≤建筑密度≤60%,特殊产业项目可放宽至65%;5%≤绿地率≤15%,建筑高度符合控规要求。

  严禁在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园区道路、电力、通信、供气、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功能齐全。园区应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入网,若不能实施污水入网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引入的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的配置要求,消防设施应根据规划引入的产业标准进行建设。

  地块的规划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为准。项目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或改造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确需改变外部结构、内部相关结构及局部空间尺寸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报规划部门依法批准。

  (三)产权分割

  工业地产的销售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房屋,按照经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进行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为鼓励节约集约,产权分割销售最大单位原则上不多于3000平方米。如需期房销售的,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四)产权转让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以保本微利为目标,项目建成后的最高出让价格、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贡献等须在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出让对象为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若进行二次交易,新入园项目必须应与所在园区产业规划相符合。

  (五)物业管理

  项目开发单位必须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组建或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对项目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项目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政策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龙泉市工业地产领导小组,建立龙泉市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和指导全市工业地产发展。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负责召集。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安监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消防大队和项目所在的园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项目所在的园区牵头负责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牵头受理并组织现场联合踏勘;汇总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扶持政策

  1.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对利用多宗存量工业用地合并进行工业地产开发的,多宗土地之间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符合规划要求,履行土地出让手续后,可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

  2.探索实践工业地产按揭贷款模式。吸引有意向的金融机构入驻工业地产项目园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购置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八、其他

  本《意见》适用于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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